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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基础教育教研机构中评选先进教研集体和先进教研个人的通知         【字体:
关于在全市基础教育教研机构中评选先进教研集体和先进教研个人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件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2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精神,总结、推广全市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教研机构在教育科研和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组织、管理、指导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教研工作者为我市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我市教育教学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教研机构中开展先进教研机构和先进教研员的评选活动。现将2005年有关评选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全市各区县教研室(教科所、教师进修学校);在教研机构从事教研工作一年以上的现职在岗教研员(含各区县特聘兼职教研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教研机构评选条件

1.深入贯彻全国、全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落实市教委《关于加强区县教研机构建设的意见》,牢固树立“科教兴渝”的观念,认真履行“研究、指导、服务”的职能,解放思想,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当地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2.教研工作在本地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中作用突出,教研机构具有适应本地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科学高效的教研管理机制,教研网络健全和完善。

3.教研、科研工作成绩显著,服务基层,服务学校,在促进全市或本地区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方面效果突出,特别是为农村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实践服务方面成效明显。

4.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全面实施新课程标准,本地区开展校本课程建设和校本教研工作成效明显,具有一定的辐射作用。

(二)先进教研员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律法规,热爱教研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团结合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开拓创新精神,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和课题研究能力,在转变教研方式,加强教研指导,以及培养、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成绩显著。

3.积极参与教育科学研究,主研区县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一项以上。

4.积极推进新课程实施,参与校本课程建设和校本教研实践,在全市或本区县教师中有一定的影响。

三、评选指标

1.先进教研机构全市共评选8个。

2.先进教研员:每个区县(自治县、市)1--2

四、评选办法

由市教育督导室,市教委人事处、基教处和市教科院组成“基础教育先进教研机构和先进教研个人评审组”,负责评审“重庆市先进教研机构和先进教研个人”。

区县(自治县、市)教研室(教科所、进修校)根据评选条件和范围,经本单位严格评审,提出先进教研员推荐名单,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确定推荐上报名单(兼职教研员应附聘书复印件);各区县(自治县、市) 教研室(教科所、进修校)申报先进教研机构,须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各区县(自治县、市)教研室(教科所、进修校)于2005 12月2以前将推荐名单、申报表及申报材料报市教科院。

市教科院组织评审后,报经市教委批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授予“重庆市先进教研机构”、“重庆市先进教研员”荣誉称号。

 

 

附件:申报表

     

 

○○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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