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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学会小学科学教学专业委员会章程         【字体:
重庆市教育学会小学科学教学专业委员会章程
作者:佚名    教育学会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重庆市教育学会小学科学教学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小学科学教师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江泽民“三个代表”为核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市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广大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新课程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小学科学教育质量,全面提高小学生科学素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教育学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驻地在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群众性小学科学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实验;

(二)  普级小学科学教育教学知识,介绍国内外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及课程改革经验;

(三)  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信息反馈咨询意见;

(四)  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鉴定与推广;

(五)  编写教材,编制教具和学具,出版学术性书刊,开展培训活动;

(六)  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

(七)  组织教学竞赛活动;

(八)  开展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  开展其他有益于教育改革、发展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与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  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单位会员或本会一名理事推荐,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积极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经同意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组织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员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任期5年,其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选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任期5年,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因工作需要,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  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三十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市教育学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市教育学会的财务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机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3年12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和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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