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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教科院〔2004〕1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教研室(进修校、教科所),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外语(双语)实验学校: 现将《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外语(双语)实验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外语(双语)实验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外语(双语)实验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 “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外语(双语)实验学校”(以下简称 “实验学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教科院审批命名的实验学校。 第三条 实验学校是指在我市外语(双语)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具有典型性、先导性、试验性和示范性的外语(双语)特色学校或幼儿园、外语(双语)实验学校或幼儿园,是市教科院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实验点。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申报实验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开展外语(双语)教改实验3年以上,并有长期的外语(双语)教育教学发展规划; 2.外语(双语)教育教学水平在当地较高,具备开展外语(双语)教育教学实验研究的必要条件和设备; 3.拥有一支合格的教育科研和外语(双语)教育教学骨干队伍; 4.具有必要的实验经费。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均可自愿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学校办学总体情况和学校外语(双语)教育教学情况; 2.学校外语(双语)教育教学发展规划; 3.学校外语(双语)实验领导小组、外语(双语)骨干教师和科研人员简况。 第六条 申报学校应填写申报表,经当地教研机构同意后与第五条所述材料一并交市教科院科研处。通过市教科院考核评审后,签署协议书,由市教科院命名授牌并报市教委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实验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市教科院实验学校专家指导小组和所聘专家的指导; 2.优先享有在教育科研选题、立项、研究方案设计和信息资料方面的指导与帮助; 3.优先享有展示外语(双语)教育教学成果的机会; 4.优先享有外出考察和学习的机会; 5.优先享有对科研人员和外语(双语)骨干教师进行培训的机会。 第八条 实验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并完成市教科院下达的外语(双语)实验与研究的任务; 2.在当地乃至全市范围内发挥外语(双语)教育教学的示范作用; 3.稳定和发展科研和外语(双语)教育教学骨干队伍,不断提高学校外语(双语)教育教学水平; 4.加强管理,确保外语(双语)教育教学和实验研究所需经费、时间、地点和设备设施; 5.确保外语(双语)教育教学和实验研究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不得无故中断市教科院下达的实验与研究任务; 6.按时缴纳实验学校管理和指导费。 第四章 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实验学校由市教科院统一管理。院科研处负责具体联系工作,落实管理人员和专家指导组成员。 第十条 市教科院负责全面检查实验学校对协议所列事项的执行情况,定期评估,对违反协议的学校取消其命名。 第十一条 专家指导组包括市教科院外语(双语)教育和科研专家、市内外高等院校外语(双语)教育和科研专家、实验学校所在地的中小学外语(双语)教学专家及外语教研员。专家组全面落实协议所列各项指导内容。实验学校有权对指导情况做出评估,对不称职的人员提出撤换,乃至终止协议。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和专家指导人员的常规工作开支(信息服务和差旅)由市教科院负责。专家到实验学校进行具体工作指导的有关费用由实验学校支付。 第五章 实验成果的推广 第十三条 对实验学校所取得的成果,如果有较大理论与实践价值,对本市外语(双语)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有推动作用,市教科院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给予宣传和推广。 第十四条 市教科院不定期主持召开全市实验学校科研成果汇报会和科研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和交流研究成果信息,促进优秀成果的普及与推广。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2004年12月20日 全文下载: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外语(双语)实验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