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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9

                            重教科院〔2004〕1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教研室(进修校、教科所),重庆市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
        现将《重庆市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重庆市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管理办法

        为加快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建设,加强教育科研基地学校管理与服务,以推动教育科研为教改服务,促进教育科研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实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委托,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建立重庆市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
        第二条  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是指在我市坚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改实验,成绩显著,并在我市教育科研方面具有先导性、试验性和示范性的中、初等学校(幼儿园),是市教科院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实验点。
        第二章 申报、审批
        第三条  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办学思想端正;
        2.主要领导和广大教师有较强的教育科研意识和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
        3.教育科研机构健全,有专职教育科研管理人员或专人管理,有相当的研究力量,经费落实,管理规范,能为教育科研实验提供必要的保障;
        4.有一定的教育科研基础,开展教育科学研究5年以上,并有中长期的教育科研发展规划,曾经完成或正在承担省市级及其以上的教育科研课题(含一级子课题),教育科研成果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都达到较高水平,曾获区县(自治县、市)一等及以上成果奖。
        5.研究的课题及内容符合我国教育改革方向和教育科研发展方向,符合本地区、本学校的教育发展实际;
        6.接受市教科院对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的管理并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凡拟作为教育科研实验基地的学校,需提供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申请书;已经完成或正在承担的市(省)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证明材料;反映本单位教育科研水平的典型材料1-3项;本单位教育科研发展规划及管理制度。
        以上材料须由学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报请所在区县教研室(进修校、教科所)批准后,统一将材料和评审费报送市教科院科研处,市教委直属学校直接报科研处。
        第五条  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的审批:
        1.市教科院科研处对送达的申报材料予以初审并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考察;
        2.市教科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学校进行评审;
        3.经评审合格的学校与市教科院签订有关协议书;
        4.市教科院对评审合格的学校进行命名、授牌,并报重庆市教委备案。
        第六条  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原则上每年申报并审批一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被命名为教育科研实验基地的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获得在教育科研选题、课题立项、研究方案设计、课题研究过程、结题评审的指导和帮助;
        2.优先获得对教育科研人员的培训;
        3.优先获得大量教育信息资料;
        4.优先享有学校宣传展示交流的机会;
        5.优先获得外出考察和学习机会;
        6.优先获得对教育科研成果总结、推广的指导和帮助;
        7.优先享有教育专家的教育科研咨询。
        第八条  被命名为教育科研实验基地的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1.加强教育科研领导,设置专门的教育科研机构,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制定相关的教育科研管理和奖励制度,落实教育科研必要的专门经费,保障教师从事教育科研的时间、地点、设备设施、教材、资料等;
        2.接受并按要求完成市教科院下达的课题研究任务,提供有关研究资料;
        3.确保教育科研管理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不得无故中断教育科研。如更换教育科研管理人员,应继续抓好教育科研工作,加强教育科研的管理,并及时报知市教科院科研处;
        4.在当地乃至全市范围内发挥教育科研骨干和示范作用,主动扶持教育科研薄弱学校;
        5.按时缴纳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管理指导费。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由市教科院统一管理,市教科院科研处负责具体联系工作,保证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市)教研室(进修校、教科所)协助市教科院开展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教育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随时向市教科院科研处通报学校的教育科研情况,每年提交一份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市教科院组织专家对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进行调研,了解学校的教育科研现状,总结成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困难,提出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进一步建设与发展的对策。
        第十三条  市教科院定期检查评估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对协议所列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市教科院统一管理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管理指导经费。主要用于对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教育科研人员的培训、提供信息资料、教育科研指导咨询、工作联系、差旅费等开支,并根据具体情况拨给区县(自治县、市)教研室(进修校、教科所)相应的管理经费。
        第五章 推广与评奖
        第十五条  对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研究取得有较大理论与实践价值、对本市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有推动作用、并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成果,市教科院组织专家评审后,给予宣传和推广。
        第十六条  市教科院将不定期召开全市教育科研实验基地教育科研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研讨与交流,促进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普及与推广。
        第十七条  市教科院将根据教育科研的工作推进情况,组织进行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起执行。解释权属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200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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