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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公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当前,在政府教育投入日益加大,公办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师待遇日益提高,民办学校原来与之竞争的优势不复存在的大环境下,民办教育的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其整体力量正在走弱。为促进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民进中央建议:
一、加强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政策的协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建议全国人大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执法检查,并由国务院相关部委就《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改变现有法规政策过于原则、操作性较差的状况,保证民办教育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2.建议重点加强《民办教育促进法》与部门法律法规的协调和清理,解决法律法规之间的内在冲突,保障民办教育同等法律地位的实现。
二、明确界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不同的战略定位、发展重点和培养目标,构建公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鼓励公办中小学承担普及型国民基础教育,民办中小学承担特色型基础教育;公办高校将发展重点放在深化教学改革、努力提升教学质量与科学研究水平上;而民办高校则应以承担高等教育大众化乃至普及化的教育教学任务为己任。
三、从学校层面的公平竞争,教师层面的公平待遇,学生层面的公平地位三个角度,为民办教育的生存和发展创设公平环境
1.关于学校层面的公平竞争。建议教育部出面,协调财税部门,对现行的民办教育税收政策进行修订,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缓征企业所得税。明确各类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对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给予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制定独立的税收优惠政策。
2.关于学生层面的公平地位。对于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根据接受地段学生的数量和所在区县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的标准拨付教育经费。政府拨付教育经费后,学校应在原有的学费标准中扣除或冲抵政府拨付的经费额度。接受政府财政资助的民办学校,经费使用应受到政府的监督。
3.关于教师层面的公平待遇。建议由教育部牵头,会同人事、编制和民政部门等单位共同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明确民办学校参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给予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样的“事业编制”待遇。
四、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办学体制机制灵活的特点,给民办学校充分的办学自主权,使民办学校走上特色教育和内涵发展的道路
1.给予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以课程选择的权利,鼓励民办学校向特色方向发展。允许学校自主选择教材,对管理水平、师资质量较高的民办学校进行课程松绑试验。
2.民办学校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招生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招生政策,应对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如果由于生源不足而须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应同比例减少班级数和班额数。
3.组织制订更为切实可行、适应自身区域特点、有利民办高校发展的地方性教育评估标准。如允许电子图书可折合并冲抵一定数量的纸质图书数量,教学用房(特别是实验实训场所)可以有适当比例的租赁等。
4.在财政性教育经费预算中开列民办学校资助项目,帮助民办学校克服资金困难,改善办学条件,开发校本课程,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在促进民办学校内涵发展的同时,要加强学校的内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日常管理必备的民主程序的监控。采取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手段,从制度层面上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净化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
2.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议由教育、民政、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协商制定适合于民办学校的暂行会计制度,明晰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构成,以便于准确反映民办学校的运行情况。只有明确了可列入办学成本的科目,民办学校才能准确地核算办学成本,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合理回报也才有可靠的依据。
(根据“人民网”2008年2月28日《关于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构建公、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格局的建议》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