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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重庆市教育学会小学科学教学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小学科学教师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江泽民“三个代表”为核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市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广大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新课程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小学科学教育质量,全面提高小学生科学素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教育学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驻地在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群众性小学科学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实验; (二) 普级小学科学教育教学知识,介绍国内外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及课程改革经验; (三) 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信息反馈咨询意见; (四) 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鉴定与推广; (五) 编写教材,编制教具和学具,出版学术性书刊,开展培训活动; (六) 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 (七) 组织教学竞赛活动; (八) 开展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 开展其他有益于教育改革、发展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与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 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单位会员或本会一名理事推荐,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积极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经同意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组织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员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任期5年,其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选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任期5年,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因工作需要,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 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三十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市教育学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市教育学会的财务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机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3年12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和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3年12月9日 全文下载:重庆市教育学会小学科学教学专业委员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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