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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作者: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1日 点击数: 【字体:

重庆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教育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起由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重庆市教委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教育综改办”)评审立项的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
    第三条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注重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突出服务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咨政功能和实践应用效果。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选题、择优立项、规范管理,引导教育工作者研究教育问题、积极探索创新、参与教育改革。
    第五条 市教育综改办负责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的统筹管理。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实行市教育综改办——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主持人)三级管理。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的责任单位为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和市教委直属单位。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本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的管理责任,可安排相关业务科室或教育科研机构指导组织实施;高等院校和市教委直属单位可安排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和教育科研部门组织实施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
    第六条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分别设立为委托、重点和一般三个类别。委托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按照重点试点项目和重点研究课题进行管理。委托及重点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数量不超过总量的20%。
 
第二章 选题与申报
 
    第七条 市教育综改办根据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决策部署及重点任务,立足于解决全市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拟定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选题指南。
    第八条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的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市教育综改办当年印发的通知为准。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的申报单位为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采取集中申报、统一受理方式进行,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年度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实行限额申报,具体申报数量以市教育综改办当年印发的通知为准。
    第十条 试点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课题主持人当年只能申请1项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未结题前,不得再次申请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其成员参加的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总数不超过2项。每项试点项目组成员不超过5人,每项研究课题组成员不超过7人。
    第十一条 申报重点试点项目和重点研究课题时原则上不得更改选题名称。申报一般试点项目和一般研究课题时,各区县(自治县)、高等院校和市教委直属单位可结合实际,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参照选题指南自拟名称进行申报。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立项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家组评审和领导审核批准三个环节。
    第十三条 市教育综改办负责对申报者资格、成员数量、审核批准手续等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回避原则等要求,随机抽选重庆市教育改革专家库成员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形成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市教育综改办汇总审核后形成拟立项名单,报经市教育综改领导小组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下发立项通知。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的日常过程管理工作,在市教育综改办的领导下,由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政策研究所(以下简称“政策研究所”)负责。
    第十七条 试点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研究课题实施周期为1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延长1年。
    第十八条 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承担单位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启动实施和开题相关等工作。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分别在3个月内、1个月内将实施方案和相关情况报送政策研究所,政策研究所汇总后及时报送市教育综改办,市教育综改办根据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试点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课题主持人必须按照申报书的承诺组织开展工作,做好试点项目和研究课题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在研究中期,应按要求填写中期报告书,经责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政策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