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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高学发[2008]7号
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章程
(2008年3月)
第一章 性质
第一条 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设立的学术性咨询、指导、审议机构。
第二章 职责
第二条 为学会及其分支机构的年度学术活动计划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为制定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指南及申报立项工作提供咨询并审议。
第四条 参与学会及相关机构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评价与推广。
第五条 推动学会与国内外、市内外高等教育机构和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在渝高校在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组成。学术委员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学会的学术研究指导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会会长提名,经征求学会常务理事意见,审议确定并聘任,任期与学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秘书长一至二人,可聘顾问若干名。学会秘书处为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学会秘书长为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的事项,需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并获得三分之二到会委员的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如有需要,学术委员会有关事项的讨论也可采取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修改本章程需经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报会长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学术委员会 章程
抄送:市教委,市社科联,市教科院
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 2008年3月25日印发
印制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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