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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教基〔2006〕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教委(教育局),委属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50 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开展重庆市首届中小学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工作。开展中小学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十一五”规划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加强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尊重和鼓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创造性、创新性劳动的重要措施,也是市政府为教师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首届中小学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首届中小学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实施意见》(附件2)进行。
二、我委成立重庆市首届中小学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领导开展重庆市首届中小学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工作,下设立重庆市首届中小学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工作。
三、重庆市首届中小学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行限额推荐、差额评选办法。请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严格按照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推荐限额指标(附件4)推荐,各区县推荐一等奖的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其限额指标的三分之一。
四、评奖办公室设在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联系人:龚春燕、胡方、王诗静,联系电话:(023)63627291、63877075、13983465675,传真:(023)63877075,电子信箱:jkyhf@163.com,邮编:400015。
五、推荐材料的填报应按照本通知附件的有关要求办理。请各区县于2006年5月15日—5月25日前将全部材料送评奖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市教委直属单位和中专学校按推荐名额将材料直接报送评奖办公室。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评奖推荐工作。
附件:1.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2.重庆市首届中小学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实施意见
3.重庆市首届中小学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及奖励办公室成员名单
4.重庆市首届中小学教学成果奖推荐限额指标
5.重庆市首届中小学教学成果奖申奖推荐公示
6.重庆市首届中小学教学成果奖申请书
7.重庆市首届中小学教学成果奖申奖成果简述书
8.重庆市首届中小学教学成果奖区县(自治区、市)推荐成果汇总表
二○○六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中小学 成果 奖励 通知
抄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区县教研室教科所进修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4月17日印 附件1: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50 号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对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己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可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
(一)全国首创或市属先进;
(二)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明显效果。
第五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六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由成果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高等学校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学校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二)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其他学校和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教学成果项目,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第七条 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申请书;
(二)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
(三)反映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
(四)教学成果取得实际效果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由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人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在评审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员的教学成果项目时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参评成果项目持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所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第十条 对申报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经公布和裁定无异议后的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申报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对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重庆市教学成果获奖候选项目,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候选项目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经公布和裁定无异议后的重庆市教学成果获奖候选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1次。
第十三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的奖励经费,从市级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获奖项目,应当记入获奖者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获得重庆市教学成果一等奖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因其违法行为获取奖励的,撤销获奖者的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首届中小学教学成果
评审奖励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做好重庆市首届中小学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市中小学的实际,制定本次评审奖励实施意见。
第二条 重庆市中小学教学成果奖授予在中小学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促进全市中小学战线的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鼓励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结合自身工作,特别是当前课改实验工作,通过教改实验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管理水平;充分肯定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所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尊重和奖励他们所做出的创造性劳动。
第三条 本次教学成果评奖的参评对象是:按照《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三条规定,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教育工作者以及其他个人,均可申请市教学成果奖。本次评奖范围内的中小学校指: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师范学校)、教研室(教科所)等。
第四条 本次教学成果的评奖范围是:
对上述参评对象以及与这些参评对象联合对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问题进行探索,所取得的成果,均具备申奖资格。具体内容包括:课程建设及资源开发成果、教育内容及教学方法改革成果、教育教学管理改革成果、师资队伍建设成果、与教学活动密切相关的教育政策法规研究成果等等。
申奖项目既可以是课题研究成果,也可以是事后总结性的教改经验成果,包括教师个体经验成果。申报成果的研究项目主要指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办立项的课题和我市研究人员作为主持人的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立项的课题。
在时限上,申奖成果应为2005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的成果(以近四年获得的成果为主),尤其是在第一、二、三届重庆市中小学教改成果评选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的成果,并把在后续研究中取得的新成果、新发现一并报送,以体现成果的时效性和创新性。
已经获得省部级及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不能参加中小学教学成果申奖。
第五条 首届中小学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10项,二等奖30项,三等奖60项,共100项左右。各区县推荐名额的分配见附件4。
第六条 首届中小学教学成果奖评奖标准为:
一等奖:在大面积或长时期的试验及方案发展中得到充分验证肯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践效果显著,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较大的推广价值或很强的指导意义,已在国内产生了一定影响。
二等奖:在较大面积和较长期的试验及方案发展中得到验证肯定,实践效果明显,有一定的推广价值或指导意义,在市内产生了一定影响。
三等奖:在一定范围内成功引进、推广先进教育教学成果并取得明显效益,促进了教育教学工作的进步,至少在所在区、县内已产生较大影响。
第七条 少数民族、国家贫困地区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针对本地教育教学特殊问题而产生的、适合本地教育实际的成果,在水平相同时可优先获奖。
第八条 重庆市中小学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申报重庆市中小学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市教委责成各区、县(自治县、市)教委(教育局)承担初审推选工作。各区、县在向市推荐申奖成果时应标明建议评奖的级别,并填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8)。
跨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所属单位提出申请,推荐不占推荐单位的指标限制。
第十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设立重庆市首届中小学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建重庆市首届中小学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重庆市首届中小学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公室)。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组。
第十一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三)直接承担中小学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下同),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经历。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
第十二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一般情况下,县(处)级及其以上政府行政部门不能作为成果主要完成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三条 实行申报项目公示及成果报告制度
成果拥有者填写中小学教学成果申请书后,须由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单位在签署推荐意见前必须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市教学成果申奖公示”(公示格式见附件5)。
本次评奖实行一等奖候选项目成果报告制度,即由一等奖候选项目的第一主研或第二主研向评审专家陈述课题研究状况及成果,课题实验教师补充说明,通过专家质询、合议,确定最终审议结果(课题组陈述时间严格限制在一小时以内)。申请一等奖的单位、个人应做好研究成果报告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个人应填写《首届中小学教学成果奖申请书》(见附件6)并报送:教育科研研究成果报告或教育教学改革经验总结报告;成果简述(见附件7);改革所取得的教育教学效果报告;结题评审意见;结题证书。申请一、二等奖的成果还需到市教科院信息中心进行成果检索,并提交检索报告。
各单位报送的成果简述不得出现课题组研究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结题评审意见须由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机构组织同行专家5—9人做出。
申奖的各项材料均为一式五份及其软盘一张。
申报人同时需缴纳该项目成果奖评审费、计算机录入费等500元/项。
上述各项缺一即不予评审。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市教学成果奖项目,在授奖前公布于《重庆日报》、《今日教育》、《重庆教育信息》。单位或个人对某项成果的权属问题有异议的,可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评奖办公室提出,由市教委裁定。
第十六条 经查实,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其获奖资格由市教委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凡提出权属异议及举报弄虚作假的单位或者个人,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异议或举报内容函致评奖办公室。单位应写明自己的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通信地址并加盖公章。个人应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并有本人亲笔签名。评奖办公室对提出异议或举报的单位及个人给予保密。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或举报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异议期结束后,重庆市首届中小学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汇同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并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按照《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规定,重庆市政府对获奖成果的主要研究人员授予证书、奖金和主要完成单位奖证;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评奖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重庆市首届中小学教学成果奖励
领导小组及奖励办公室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组长:彭智勇
副组长:陈流汀 赵为粮 邓卓明
成 员:万明春 胡 斌 何勇平 万 力
张 荣 邓朝喜 邓 睿 隗建勋
黄腾蛟 吴 薇 夏 蒂 许红斌
办公室主任: 万明春
副主任: 王纬虹 龚春燕
秘 书: 胡 方
附件4:
重庆市首届中小学教学成果奖推荐限额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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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
指标数 |
区、县 |
指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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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 |
7 |
大足县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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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 |
5 |
荣昌县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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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 |
6 |
璧山县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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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 |
6 |
梁平县 |
6 |
|
大渡口区 |
4 |
城口县 |
3 |
|
江北区 |
6 |
南川市 |
5 |
|
沙坪坝区 |
6 |
丰都县 |
5 |
|
九龙坡区 |
6 |
垫江县 |
5 |
|
南岸区 |
6 |
武隆县 |
5 |
|
北碚区 |
6 |
忠县 |
6 |
|
万盛区 |
4 |
开县 |
7 |
|
双桥区 |
3 |
云阳县 |
5 |
|
渝北区 |
6 |
奉节县 |
6 |
|
巴南区 |
6 |
巫山县 |
4 |
|
长寿区 |
5 |
巫溪县 |
4 |
|
合川市 |
6 |
石柱县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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